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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观点

货款催收,送货单有讲究

成都大势管理顾问
笔者代理了很多催收货款的案子,发现这类诉讼中,有很多当事人的赖以起诉的硬性证据——送货单,存在很大瑕疵,结果使很多本来可以很轻松获胜的诉讼变的很被动,实为遗憾。

  送货单是证明收货人签收货物的重要凭证,以下两个方面值得送货方特别加以注意:

  一、送货单上签收的收货人一定要准确。即你的货物卖给谁,则由谁来签收,不能说货物卖给张三,在没有证据表明李四为代收人情况下由李四来签收,企业作为收货方的话,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加盖企业公章。这里说的收货人指的是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接收主体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以买卖合同为例,甲乙二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乙方收取甲方送货后,一定要以乙方公司的名义在送货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乙方公司往往并不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而只是委派乙方单位库房中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收,这种情况很普遍,但是有风险:如果在催收货款的诉讼中乙方否认自己收取过货物,又否认送货单上签收的人系自己的员工,而乙方与该收货员工又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则甲方将无法证明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系乙方员工,在没有其它旁证的情况下,要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诉讼被驳回。

  二、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标的属性务必写清楚。

  现在的送货单有很多都是格式样本,上面列明了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质量等级等等栏目,但遗憾的是送货方往往并不认真填写,认为双方对货物细节都已约定明确,而忽略了很多应该填写的内容。殊不知,双方虽然对货物约定明确,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双方之间的货物约定可并不明确,这些细节往往会成为案件焦点,这些漏洞有可能被收货方所利用。

  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质量等级这些都是双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属性,这些属性写的越清楚,越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送货单上,送货方尤其不能嫌麻烦而不认真填写,这样的话诉讼时变主动为被动,就追悔莫及了。

  送货单的单价尤其不能忽略,我们知道,单价系这种双务合同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特别是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送货单上的单价将会成为认定价格的直接证据,如果送货单上没有填写,法院对单价的认定很有可能就会按照市场价格来认定,而受时间和地区及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认定出的价格与实际约定价格可能相差悬殊,往往给送货人带来了很大损失。笔者代理过一个毛衣购销纠纷的案件,本来双方约定的价格是200元/件,但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清楚单价,结果法院按照比较同类市场价格认定为100元/件,给作为送货方的毛衣厂商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非常令人可惜。

  所以,作为送货方的卖家们,千万不要再在送货单问题上犯低级错误,因为那样将非常不利于诉讼维权,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明察秋毫,在诉讼中,我们应该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自身过硬的证据上,只有这样催收货款才会无往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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