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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

娃哈哈与达能之争:宗庆后叙述真相

成都大势管理顾问

     最近娃哈哈达能纠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对此事国内很多专家也分别作了不同观点的评说。有的说“没有宗庆后娃哈哈只是一个空壳”,还有的说“我支持民族品牌,但绝不声援娃哈哈”,我觉得他们说的都有道理,但是要想知道结果就必须要了解内幕。

     前日宗庆后召开了媒体见面会,在见面会上宗庆后如将事件纠纷的真相公布于众:
 
一、纠纷的核心与焦点
 
     实际上这件事很简单,就是一个要强买一个不肯卖,强卖的就想法讹诈你胁迫你卖。达能想要低价并购娃哈哈达能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全面控制整个娃哈哈娃哈哈不同意让其并购,于是达能娃哈哈违反了所谓的“同业竞争”条款及“滥用娃哈哈商标”为由,以诉诸法律来胁迫娃哈哈将股权出售给他。而事实上娃哈哈并没有违约,所以不买他的帐;达能达不到目的后又采取对我本人进行一些莫须有的人身攻击,妄图逼我就范,然而却激起了熟知内情的娃哈哈员工与经销商的强烈愤慨,将事情复杂化了。
 
二、关于所谓“同业竞争”的事实真相
 
1、达能认为我们非合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我们在合资合同当中承诺的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这一条款,与达能签约并承诺这一保证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投资公司,因此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违约不违约、同业竞争不竞争的问题。
 
2、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上面四家公司的关联公司(合同条款中并未将关联公司列在承诺条款之中)可追究同业竞争问题,实际上亦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为合资公司代加工,是被达能合资公司所许可的,如果他要赖账并不容易,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公司出售的。11年来,由达能委托的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每年的审计报告的关联交易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销售的金额清清楚楚进行了披露。如果未得到合资公司的许可,违法了,为什么你不及时提出来,有的生产甚至长达11年,即使你不承认曾经许可,在法律上达能亦是默许了这种行为。
 
3、真正违约的是达能达能公司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利润。而达能又先后参股和控股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他们利用合法的手段在我们的每次董事会中均要求我们汇报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当前的市场形式分析及下一部的经营打算等商业机密,回去后又在他们任董事长且由占了大故的我们的竞争对手公司指挥与我们竞争,这种赤裸裸的同业竞争极大地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谈判过程中,达能公开承认了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要求将这些公司并入娃哈哈,我们不要,达能承诺可在二年内将他们出售,亦证实了其已承认了首先违反了不搞同业竞争的规定。
 
三、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根据1993年公布的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更改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规定,转让商标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才能算真正的转让,而娃哈哈商标转让并未经过商标局批准,因此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所有。
 
四、娃哈哈没有滥用商标
 
1、1996年合资公司成立之初非合资公司就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6年2月26日合资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就授权外方副董事长代表合资公司与当时未与达能合资的娃哈哈五家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
 
2、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条款中规定“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娃哈哈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
 
3、范易谋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修正协议再次说明了娃哈哈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
 
      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明确了娃哈哈达能的非合资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并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同时也显示了今后还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五、娃哈哈反击的杀手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A、达能娃哈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批准属无效合同
 
当时商标局有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有几条规定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证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二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六条: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正经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从以上法规看,商标使用应有一下四项法定条件,一是要备案;二是要审查与公告;三是发现欺骗行为可以撤销;四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有效期(十年)。
 
按照以上法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比准方才生效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没有报,更谈不上批准了,因此根据法律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B、费用未付清,双方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D条规定:
 
(1)、商标转让费作价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资本金进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集团公司购买。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单独的一份合同。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的价格亦是1亿元。
 
    从以上的定义上来看商标转让协议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两份不同性质的独立合同,目前合资公司仅付了1亿元。这1亿元价款到底是转让费还是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费呢?如果说是转让费,那么就是达能的商标使用费至今未付,该项合同的义务还未履行,而且娃哈哈还可以向合资公司追索使用费;如果是使用费,那么合资公司的转让费没有到位,又谈何转让?而且转让费未支付亦会造成合资合同出资的方式变更,需要双方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同业竞争问题
 
   由于达能收购了一大批与娃哈哈合资公司有产品竞争的企业。同时达能在与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又兼职做了这些公司的董事长与董事,已严重地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同时又违反了中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和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规定,因此要求达能撤出与合资公司有产品竞争公司的投资,同时撤换这些有兼职行为的外籍董事,同时我们还将依法追究违法的外籍董事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3、利用舆论给达能施压
 
   达能一直采取通过对我个人的攻击将其与娃哈哈的纠纷说成是我个人与其利益之争,实际上并非如其所言,娃哈哈的品牌尽管是本人与所有娃哈哈员工在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下创造出来的,但并不是我宗庆后的,亦不仅仅是娃哈哈员工的,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是我们中国人民的品牌,我们与之抗衡是捍卫我们民族的利益。而且企业之间的纠纷与争端,在市场经济时代应该由企业自行通过谈判或诉诸法律来解决,而达能却一再搬出大使、总领事来对我国政府施压,转而对我们施压亦是徒劳,在中国行商就要尊重中国的法律,不管压力多大,我们也将为捍卫娃哈哈的合法利益而战,为捍卫我们中华民族的利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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