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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成都大势管理顾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鼓励引导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使其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企业在自治区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有效地促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加强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必须是本领域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连续盈利,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被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拥有引进专利技术的独家许可权。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技术与创新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从事科研开发的人员不低于1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与国内高水平研究单位和院校合作的良好业绩,产学研合作的创新研究成果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新动力,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被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年科技开发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5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八)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不得受理申请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程序,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盟市科技局初审,报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审定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书(附件2)。

 

(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绩效评价材料(附件4)。

 

第八条  审批

 

(一)初审: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三)批复:通过评审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申报对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进行评审、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盟市科技局要有专门科室负责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上报。对已核准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应实施监督、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在科研计划立项时优先给予考虑,重点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及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为加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31日前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须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报盟市科技局,由盟市科技局初审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授予称号后每两年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一次审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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