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员工主权计划
日本混合经济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人类本位学说(Anthropocentricism),或者如伊丹敬助(KEISUKEITAMI)所说的,是“人主义”(Peo-Plism)。人主义详细具体地表达了公司职工主权的形式,突出了农业中独立的、拥有土地的农场主的地位和作用。这个原则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基础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如果仅仅因为日本制度广泛采用市场机制并与民主政治制度并存就认为日本制度属于同一种政治制度,那就完全错了。
战后日本是第一个产生东亚“奇迹”的国家,尽管大多数的讨论中人们都要提及美国模式的重要影响,但是日本模式也同样对中国的大型企业的发展产生着强有力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
许多人认为日本经济的发展注重国家和产业政策的作用。然而,国家却并不生产已经成功地打入世界各国的产品。在日本成功的事例中,日本的企业起着主要的作用。日本公司的运作中有两个方面的经验值得认真研究,即与业务相关的公司的外部联系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当代日本生产能力有相当大的部分蕴藏在金融业集团内,这种集团叫作“系统”。由丰田一个公司控制的跨行业系统和三井及三菱等同行业系统是包括许多产业企业在内的集团。每个集团都有一个主要银行担负着重要的金融业务。
在一个“标准的美国模式”公司内,内部人(经理们和职工们)是对“所有者”,即“股东”负责的代理人。大型的美国公司借助于股票市场获得了与股东“相分离”和通过分散股权战略达到某种程度的管理人员自治权。大型的日本公司通过交叉所有权战略从股东手中获得自治权。股份实际上是与工商业合伙人进行交换的,因此大多数股权掌握在同行业人的手里。这样,工商业与股权将公司连在一起。
“与股份本身的利润和资本收入相比,日本相当高比例的股东从他们持有股份的商业联合公司中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他们从利益角度“参与和投入”,因为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实际发展息息相关。他们从有实效的惯例角度出发“参与和投人”,他们按照股份发行公司的安排持有股份。很难想象他们在没有征询公司经理的意见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只要公司经营得令人满意,交叉持股人便愿意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意见。当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时,主银行一般会运用股东所给予的权利进行干预,使公司的结构趋于和谐和合理。这样,交叉持股建立起了一个能够应急的自我管理系统——内部人和职工防止公司金融和工业亏损的应急主权。
当甲公司拥有乙公司的股份,甲公司陷入困境,甲公司就会要求乙公司允许其出售乙公司的股票增加必要资本。这会被认为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情况下,该公司还会同时被允许当其摆脱困境又开始盈利时,再从市场购回股份。如果一个典型的无关的持股人没有按正常的程序要求得到管理层的同意而在公司内出售股份,那么这些股份就被称为“流动股份”(Floating Shares)。一般说来,大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流动股份只有20%-30%。剩下的70%-80%股份被固定为交叉控股状态。
由于大多数股份稳定地控制在同系统的人手中,因此,在现代的日本基本没有收买公司市场或控制公司市场的情况。在日本,收买公司的想法被认为是非常不光彩的。
“日本人这样思考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日本的精神特质非常特别,而是因为日本的公司是公司职工的凝聚集体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在他们看来,购买和出售一个公司与购买和出售一群人毫无区别。”自从战后以来,日本只发生了少数几次不友好的公司收购事件,即使这几次购买公司事件也仅是中小型公司。
在标准的西方市场经济模式中,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市场关系被认为是现货和拍卖市场交易。如果同样的商品可以从另一个卖主手中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那么需求就会转移至更低成本的供应者。在日本的经济中有广泛的交流基础不仅仅限于价格和质量,关系契约远远超出特定的系统集团范围,契约伙伴将股份作为一种长期关系的象征进行交换。
在西方模式中,股权本身就是一种关系。股权使股东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如果股东与公司还有其他商业关系就会被认为是“利益冲突”。无关股东(Unre Latedshareholder)只能从公司的纯利润中获得利益(以红利或资本收入的形式);而有关股东(Re-Lated Shareholder)具有“分享的忠诚”——除了利润之外还有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工资或支付商品的价格)。因此,股东并不是纯粹的公司代表。有关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并不是“独立的”董事、职工、经理、供应者或顾客等有关方面对公司来说是外部人,股东被认为是公司的“成员”。他们的利益(利润)是公司所要获得的最大目标和目的。
日本公司的股东没有最终决策权。股份的收入具有更多的债务股或优先股的特点。
“与西方发展的方式相比,日本公司的普通股持股人更多地处于西方公司中优先股股东的地位。如果股东进行了风险投资,股东就有权获得投资的回报。因此,公司要对股东支付红利,而这种红利不是按收入的比例,而是按公司股票的票面价值。”
在日本的模式中,股权一般来说是某些其他商业关系的象征。
“日本的事业机构股东与西方的事业机构股东不同,后者大量的投资完全是为了获得红利和资本增值,而前者则是为了成为公司的商业伙伴和合作者,在日本股东看来,股权仅仅是一种关系的表征,而不是关系本身。”
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有关方组成,首先是经理和其他长期职工,然后是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伙人以及主要的客户和供应者。
作为关系的股权和仅作为关系的象征的股权之间的基本不同,可以用产权和附属于功能角色的(有时被称为“个人权利”)之间的差别来解释。在标准的西方公司内,附属于选举股票的控制权和现实收入权被认为是产权,产权可以在合法方之间自由买卖。在典型的民主公司内,控制权和现实收入权是附属于在公司内工作的功能角色的个人权利(因此,内部人在工作中自我管理并获得他们劳动的正面和负面的结果)。董事会成员应该是具有这个功能角色的人的代表。当一个工商业实体进入了关系契约网,那么,公司明确的分界线就变得模糊不清。因此,有关合作者的数目不多的董事会代表在民主公司概念范围内代表着广泛的事务。高级和退休经理通过出席董事会表达内部人的意见(尽管没有由内部人选举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为内部人负责的正式机构)。
“尽管过于简单地作出这样的陈述有些危险,但是对这种局势的最直接描述是:日本公司“由职工控制,为职工而存在”。日本公司是公司职工的联合体。”
“在对日本公司控制结构分析的基础上,西山高则断言日本经济体制已经转化为可以称之为“劳动第一主义”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公司处于工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可能是处于工人的监督之下。”
董事会成员和具有“作为共同体的公司内”的功能角色的代表参与董事会之间的联系,实现民主公司的部分基本结构。
如果用联合股份公司的合法外衣来包装民主公司,那么股份的所有权就必须附属于在公司工作的功能角色。但是内部人的股份所有权却并不是日本模式的重要特点(德国模式是职工参加独立于股份所有权的监督董事会)。尽管主要的有关合伙人会拥有公司股份并可出席董事会,但是日本大公司的内部人却经常不是重要的股东。如果日本模式的内部人或职工主权在正式的公司结构中实现制度化,那么,内部人的股份所有权采用职工持股计划就具有了可能性。
日本模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终身雇佣的劳动制度。所谓的“雇佣关系”成了关系契约的最高典范——职工与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自我约束,决不利用权力为自己捞好处和欺骗职工,这样,职工和管理人员之间就建立起了高度信赖的关系。另一方面,职工感到他们并没有处于一种时常受到只顾个人利益经理的剥削地位,因此他们采取合作的态度。管理层与劳动者之间高度信赖的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相互合作是日本公司高效率的基础。日本模式和美国模式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对照。在美国模式中,经理和职工都被看成是外部人,他们为个人利益而工作,他们必须受到“所有者”——无关的(和在外业主)股东保护“公司的利益”的不断“告诫和提醒”。
日本公司经历了长期的努力以表明民主公司的模式在日本的实践中是可以成功的。日本的尝试说明,英美模式是现代经济中唯一能够取得成功的模式的思想是错误的。日本的模式还表明,除了获得个人劳动的成果和民主自决的第一原则以外,它还是一个更为民主的模式,在效率和竞争力方面胜于英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