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国家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选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发展科技教育和壮大人才队伍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同时,明确提出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温家宝总理强调,要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突破口,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建设创新型国家。
“十一五”期间,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科技部将塑造创新主体、构建创新平台摆在科技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有效合理地配置各类科技资源,大力提升企业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为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着力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形成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产业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科技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贡献能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和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科技部将在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中首批认定100家“国家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通过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试点工作,促进企业成为开展原始创新的孵化基地,成为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重要环节,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助推器,成为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载体,成为吸引一流工程技术人才的集结地。并将通过国家相关的科技计划对被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科研开发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请各地方按照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推荐3-5家企业作为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备选企业。并请将推荐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并签章)和备选企业名单汇总后于2005年11月20日前函报科技部高新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科技部高新司 周平
联系电话:010-5888156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附件:关于认定“国家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基本条件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